来源:仁和会计时间:2022-12-09
1、发行人
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符合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发行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时,不得通过本次发行直接将控制权转让给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发行对象(即债券持有人、投资人)
(1)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
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又细分为发行对象为公众投资者与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大公募),以及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小公募)。
公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合格投资者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需符合下列资质: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
即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根据沪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此处合格投资者需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②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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