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仁和会计时间:2022-12-09
1、员工以自有资金购买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向证券投资基金定向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即发行私募类可交换公司债券),并约定较低的换股价格。
3、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可交换公司债券6个月后于股票市场价格处于高位时进行换股,并于下一交易日将标的股票出售,取得股票转让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证券投资基金将取得的股票收益作为基金收益向购买基金份额的员工分配。
根据财税[2002]128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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