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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账外账的查法

来源:仁和会计时间:2022-12-04

在举报线索无法查实,常规思路难以突破的情况下,江苏省无锡市国税局稽查局另辟蹊径,从销售人员突破,从企业账面现金解款单入手,从代销商处追溯付款方向,仅用4个月时间,快速查处某企业账外经营涉税大案,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4041万元。

因此长沙会计培训学校从三方面分析查账的技巧.

1.换位思考.

2.巧查账户.

3.高效稳妥.

换位思考

紧扣三个检查重点

没有明确线索,企业账外经营账户难以找寻,检查人员决定,从三个重点寻求突破,分别是销售人员、企业销售模式和收款方式、凭证。

原有方案遇阻之际,专案组从该集团官网得知,其品牌经销商有1000多家,遍布全国各市县。专案组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如果该企业有账外经营,不会是全部收取现金,而是很有可能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所以经销商一定知道这些收款账户。专案组还推断,为方便经销商汇款,该企业用于收取货款的个人账户很可能开设在遍布城乡的农业银行。此外,不可能同时有很多个人账户存在,否则不利于资金安全和管理。不会以企业高管的身份证开户,因其目标过于明显,风险太大。

基于以上分析,专案组认为,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直接发现企业账外经营账户的可能性不大,检查必须紧扣三个重点,迂回进行。

重点一是从销售人员中实现突破。业务量较小的新经销商有可能会先付款到销售员,再转入集中账户,查销售人员的账户的目的在于发现集中账户。

重点二是了解企业销售模式、收款方式。如果查询销售人员银行信息无法突破,则可根据经销商付款信息追溯,倒查账外经营账户。

重点三是抽查凭证。通过凭证查找账外经营账户的线索。例如,大额现金缴款业务是否来源于某一个人账户。再如,财务费用中是否有非公开账户银行收取手续费情形等。

巧查账户

从个人入手锁定源头

检查人员通过3名销售人员的账户,发现其存在收取货款行为,并追查至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发现1万多条交易记录,来款8.8亿元。

2013年10月28日,专案组展开实地检查,从涉案企业人事部门调取了历年12月的在册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部门、月工资等,并证实该企业确有在农业银行开设收款账户。

按照预案,专案组抽取了包括该企业前总经理、2名前财务总监和7名销售人员在内的人员,开展个人账户信息查询,7名销售人员中,既有客户代表,又有售后服务,优先选择任职时间较长、工资较高者。

经过对首轮查询结果逐笔分析,专案组发现,有3名销售人员的账户上分别收取了几笔来自西藏拉萨市和山南地区的货款,并立即转入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对照该品牌经销商分布图,其在西藏共有两个经销商,正是位于拉萨市和山南地区。在交易记录中发现的两个本地个人账户很可能正是检查人员千方百计要查找的账外经营账户。

经过进一步调查分析,专案组发现,两个账户交易时间连贯,从2009年8月~2011年4月,注销一个再开户另一个。户籍信息显示卡主均为该企业员工,但又不在当时的人事部花名册上。这说明该企业反稽查意识很强。经统计,两个账户共有1万多条交易记录,共来款8.8亿元。本案的关键线索就此浮出水面,此时距该局实施下户检查仅两个月。

有了突破性的线索后,专案组约谈涉案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但对方表示,原负责经营的总经理及具体操作这两个账户的财务经理已离职,现任管理层对个人账户问题毫不知情。

面对僵局,专案组坚定信心,先后对无锡本地和邻近的南通经销商多次内查外调,最终锁定了以上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收取货款的证据。通过反复核查,基本确定在8.8亿元来款中,有货款近6.5亿元,其中通过购买承兑汇票及现金已计入公司账并申报纳税的近5.1亿元,还有1.4亿元资金该企业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高效稳妥

查处工作圆满收官

面对需要大量外调和协查取证的情况,专案组另辟蹊径,采用提出疑点,企业举证,再进行核实的办法,高效率地依法圆满处理了此案。

专案组根据掌握的证据再次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摆事实,讲法律,从企业广阔的发展前景出发,规劝其解决遗留问题,为未来上市经营创造更好的环境。企业管理层逐步转变态度,开始配合对个人资金的核查。

由于当初从个人账户把货款缴入公司账户时,往往是将大笔资金集中在一两个人名下,所以无法核清具体是收取了哪一个经销商的货款未入账。按照工作惯例,此种情况需要大量的外调和协查取证,但此种做法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结果也难以预料。为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专案组开动脑筋,制定了新的核查方案,采用提出疑点,由企业举证,再进行核实的办法推进调查取证工作。

经对交易记录近4个月的反复核算,最终确定,该企业共有1.26亿元销货款未入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1826万元。谨慎起见,专案组还根据该企业历年生产线数量、占用厂房面积、人员数量等数据测算生产销售数量,与资金情况相互印证,结果表明二者基本相符。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涉案企业的态度逐渐转变,从消极对抗到主动配合,在处理和处罚决定下达之前,先期缴清全部税款。面对企业的配合态度,专案组在证实其账外经营所耗用原材料也未入账的情况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案:按同期同行业相同规模企业平均应税所得率计算补缴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

2014年9月,本案经无锡市国税局大要案审理委员会审理,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826万元,企业所得税176万元,处0.5倍罚款1001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038万元。总计4041万元的款项于当月底前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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